2021年2月7日,财政部发布《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,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建议。
我所郭松林律师团队基于多年参与PPP项目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实践,结合律师业的天然优势,以及二者内在联系,从三个方面提出律师参与绩效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,认为律师是不可或缺的绩效评价力量,为律师参与绩效评价鼓与呼:一是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内容与律师的执业活动逻辑高度吻合,二是律师业严格的准入制度与系统的执业规制,决定其是值得托付的专业社会机构,三是实践中律师事务所是参与绩效评价的主要机构类别之一。据此提出两条律师参与绩效评价的立法建议,并在规定时间内邮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。
5月13日,《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颁布,其中的第二条、第七条(三)项两个条款均采纳了郭松林律师提出的修改建议,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为法定参与绩效评价的机构与专业人员。该规定将补强我国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执业质量和水平,也为整个律师业拓展业务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,并从顶层设计上提供了可能。正式颁布的两条内容如下: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、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、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(以下统称委托方)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,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,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、律师事务所、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等。
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。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:……(三)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、评估师、律师、内审师、注册造价工程师、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;……。
郭松林律师的建议函全文如下:
《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征求意见稿》
建议函
建 议 人:郭松林 律师
所在行业:法律服务业
所在单位:金研律师(北京)事务所
联系方式:电子邮箱rongde163@163.com
一、建议修改第二条第一款
修改理由:
1.从律师业与绩效评价相关性而言。该条在列举式表述时“社会咨询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等”未列举重要的参与行业类别法律服务业,以及该类别中主要的单位律师事务所,建议列举、修改为“主要包括咨询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”。理由为:(1)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内容与律师的执业活动逻辑高度吻合。完整的绩效评价活动是事前论证(如筹资合规性),定规则(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),过程取证与纠偏(绩效运行监控),用规则裁判(用事先定的规则,评判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、项目实施效果),裁判结果执行(应用评价结果追责、追究违约责任、扣减费用等)的过程。整个绩效评价过程的另一条主线就是政策与项目实施的合规性。可见,绩效评价的管理逻辑与律师参与法律与政策制定、用法、参与裁判的执业逻辑具有天然联系,律师业是绩效评价不可或缺的关联度、相似度最高的专业社会力量之一。(2)律师业严格的准入制度与系统的执业规制,决定其是值得托付的专业社会机构。按照《律师法》的规定,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并采用行政许可,而该条列举的咨询类机构并无准入限制,几乎零门槛。律师执业受到协会自律管理与司法行政双重管理,有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,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绩效评价咨询成果的独立性、专业性、客观性、合规性。(3)实践中律师事务所是参与绩效评价的主要机构类别之一。以项目绩效评价中的PPP项目绩效评价为例,从财政部PPP咨询机构管理库中可见,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咨询公司是全过程PPP项目咨询的主要参与主体。
2.从行业分类而言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 4754—2017)规定,第72大类为商务服务业,723中类为法律服务,包括律师、公证、其他法律服务等小类;724中类为咨询与调查,包括会计、审计、税务、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等小类。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、律师事务所等,因此,该条款表述的“社会咨询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”,建议人粗浅地认为,将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一同列举,表达逻辑值得商榷,建议表述为“主要包括咨询公司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”
3.从立法技术规范而言。(1)建议修改“……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”的表述,社会组织与中介机构的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,中介机构是社会组织的一种,参考《刑法》第229条规定:“承担资产评估、验资、验证、会计、审计、法律服务、保荐、安全评价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,情节严重的,……”建议表述为“……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”。(2)“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”表述不顺畅,该表述有两个“等”,第一个等是等未穷尽列举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,后一个等是等未穷尽事业单位类别之外的单位,即在事业单位之外还有其他从事研究的社团等单位,但其又不是事业单位,该表述正好落入《民法典》第87条规定的非营利法人,《民法典》第87条规定:“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,为非营利法人。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。”建议修改为“科研院所、高等院校等非营利法人”
二、建议修改第九条第(三)项
修改理由:同第一项修改建议中的理由“1”
由于本人认识的局限性,若有不当,敬请忽略本建议函。由此给您造成的时间浪费,还请谅解!
金研律师(北京)事务所 郭松林
2021年3月7日